短期参保人员(在末次参保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下)、大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及以内的)申请失业保险金核定或失业保险关系转出的,应核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近6个月内的工资支付凭证或银行代发工资流水单、考勤记录、个人所得税申报凭证,需发放经济补偿金的还须核查发放凭证。
《基准表(第二版)》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动态调整。《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一版)》同时废止。
将《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12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
《清单(第二版)》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人社规字〔2022〕12号)以及《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二版)》配套使用。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从同一个主管部门所属的不同事业单位抽选人员组成的工作团队:市属事业单位,市级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作出嘉奖或记功奖励决定;区属事业单位,区级机关、区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作出嘉奖决定,记功决定报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持续推动居住在本市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参加居民医保不设待遇等待期。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人社系统依法行政,统一行政执法标准,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按照《关于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意见》有关要求,结合2025年度人社系统行政执法“示范优案”评查工作,经征集、遴选和审查,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5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予以发布,供全系统参考借鉴。
引导我市出海企业注重属地化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践行《企业境外廉洁合规工作指引》《企业境外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指引》等相关要求,塑造良好国际形象,实现融合发展、合作共赢。支持法律、财税、咨询等服务机构运用多种方式,提升我市企业海外经营合规意识,提供全方位合规咨询服务。
用好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鼓励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参与高铁站点综合开发、公共设施配套等项目。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
天津市职工医保补缴时间应不早于2003年7月份(指自然月,含当月)。其中,2023年12月前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且首次实际缴纳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间早于2003年7月的,可从2003年7月起补缴;晚于2003年7月的,可从其实际缴纳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补缴。2024年1月后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可从首次实际缴纳我市职工医保之月起补缴。自2027年1月1日起往前补缴时间不超过5年(自然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职工医保费缴费基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缴费比例为12.5%,其中,用人单位10.5%、职工个人2%。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制度,强化托底保障功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借款人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离婚前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仍计算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在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合并计算。
分支机构可以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社会团体会员。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全部收支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或截留会费收入,会费由社会团体依法开具会费票据。
用人单位应按月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在此基础上,可在2026年6月30日前对已申报的职工2026年度缴费工资进行调整并缴纳差额费款。
对外投资企业通过承担单位投保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企业外派人员在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遭遇意外伤害、突发疾病等情形导致人身死亡、伤残或伤害,以及紧急救援(如医疗运返、遗体运送等服务)等给予保障。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前,应确保已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或属地关系调转,并由属地区财政局审核通过。
对出租人所有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尚未签订购房合同的示范小城镇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视为出租人的住房,可以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出租人需提供集体土地证或街、乡、镇出具的准建证或街、乡、镇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应当明确房屋坐落地址、权利人等内容)。
通过整合商务、海关、税务等部门有关信息资源,依托商务部全国离境退税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宣传离境退税政策,提供退税商店、“即买即退”商店、退税代理机构查询,推动退税物品验核确认,退税商店备案、变更与终止等服务高效办理,打造便捷的政务服务环境,提升离境退税服务水平,优化境外旅客消费体验,扩大境外旅客入境消费。
凡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做好职工大病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规费用目录的衔接,本市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耗材等先行自付费用以及超医保支付标准自付费用,职工大病保险支付政策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11部门出台了《关于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供给促进住房消费的通知》,包括三方面、共11条政策:(一)盘活存量房地产方面;(二)扩大需求促进住房消费方面;(三)优化供给和服务方面。
落实国家支持居民换购住房相关税收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天津市范围内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于本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持续推进国家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建设,依托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为本市“走出去”重点企业、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等海外重大工程提供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编制印发出口基地服务清单和需求清单。
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校友会等18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见附件)。
领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代缴期间领金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申请人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公司、合伙企业时,系统将业务信息同步推送至税务部门,用于核验清税信息。对查询到有效清税证明的,允许继续申请;对未查询到的,提供清税办理方式。
最新内容
- 1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2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面积
- 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关于上海市2026年度-2028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5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2026--2028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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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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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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