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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津医保规字[2026]2号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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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0:59:55 |
| 信息简介: | 天津市职工医保补缴时间应不早于2003年7月份(指自然月,含当月)。其中,2023年12月前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且首次实际缴纳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间早于2003年7月的,可从2003年7月起补缴;晚于2003年7月的,可从其实际缴纳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补缴。2024年1月后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可从首次实际缴纳我市职工医保之月起补缴。自2027年1月1日起往前补缴时间不超过5年(自然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