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于2020年1月1日正式上线。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便捷完成个人所得税信息登记、申报征收、查询申诉、通用服务等业务。
你局国税政字[1994]第018号请示报告悉。根据报告反映,宿县地区邮电局劳动服务公司不属于电信单位,也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仅在销售BP机的同时,受邮电局委托代收BP机的入网费、月租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规定,对宿县地区邮电局劳动服务公司销售BP机所得收入(包括入网费、月租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对林业部门直接向购买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育林基金和更改基金(维简费),暂不征收增值税;但对木材公司等纳税人接受林业部门委托随同销售林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育林基金和更改基金(维简费),应并入林产品的销售额中计算征收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文规定,我们认为燎草仍属农业产品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个人取得的补贴、津贴除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外,都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城市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税额的3%计征,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统一负责征收,并定期全额解缴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对省军区直属企业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以及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相互协作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从一九九五年起,就地缴纳所得税的中央企业向在省的中央企业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省国税同意的比例、额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未经省国税局同意,其上交的行政管理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其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费结算单据、运费金额,也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中对外购货物支付运费的规定执行。
今年按“宏观上完善统一,操作上因地制宜”的原则,扩大征管改革试点单位。为此,省局要制订下发《地方税征管改革扩大试点方案》,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抓紧实施,要充分发挥首批18个征管改革试点单位排头兵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征管改革工作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其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得单独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单独认定的,在1996年年审时一律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由总机构统一纳税。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带动产业结构升级,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根本途径。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把高新技术产业作为我国优先发展的产业,并在财税、信贷和采购等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文已明确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其它各种形式培训班收取的培训收入,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对运输企业供车行为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分期收取的车辆价款和管理费收入。对运输企业不转让车辆营运权,由职工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运输业务,应以运输企业为纳税人,核定车辆运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作、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调拨商品物资的手段方法十分灵活,使用的合同凭名目繁多,形式多样,包括调拨单、分配单、供要货单以及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
对从事生产、经营(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包括市场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你局《关于代铁路部门收取服务费是否计提销项税的请示》(马国税流[1995]251号)悉。马钢股份有限公司受铁路部门的委托,向购买马钢产品并通过铁路运输的客户代收货运服务费,服务费的发票由铁路部门开具,由马钢股份有限公司转交购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总局,现批复如下:凡“三定”方案赋予发票管理机构税收行政执法权利(即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税务行政处罚职权)的,则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否则不具有。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地方税务登记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出示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因税务登记内容变更需要注销纳税人识别号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注销其税务登记表和地方税务登记证件上的全国统一代码,并把有关情况提供给技术监督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临泉县化肥厂将其热电车间生产的电力提供给统配电网,再从统配电网购进电力的行为是以物易物的销售行为,应按销售全额结算,并依照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
煤炭生产企业随同煤炭销售向用户收取铁路专用线维护费,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取得的铁路专用线维护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印发的《1995年清产核资价值重估实施细则》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单位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因此,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单位的房产进行重估后,应按其重估后的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
本办法适用于缴纳地方税的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问题,可按你局提出的办法执行,即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在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内,据实扣除;对其他开发费用(销售、管理费用等)按房地产开发成本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为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税质量,加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人员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于缴纳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5年及以后年度因超原工商统一税税负负多缴纳的营业税返还问题按照规定,如果现行缴纳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其在1995年度因超原工商统一税税负多缴的营业税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予返还。
鉴于多数地市已印了纳(免)税手册并能保证供应的实际情况,1996年省局不再统一印制,各地市对原有手册可以继续使用,没有纳税手册的地市,请按皖(88)税政三字第099号文所附的式样抓紧印制。从1997年起,全省统一印制纳税手册。
对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复的意见办理,即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银行金融机构证明的,经市县(市)地税部门审定,可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最新内容
- 1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2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面积
- 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关于上海市2026年度-2028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5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2026--2028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6《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政策若干执行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的公告
- 9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小贴士[2026年9月]
- 10冀税建议字[2020]4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00号提案的答复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60153号建议的答复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