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自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起60日内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等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天津市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和苗圃地,每平方米6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等,每平方米36元。
发挥“自贸+综保”政策叠加优势,拓展新能源汽车出口渠道,加快发展保税维修再制造等新业态。支持海外仓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海外仓退(免)税办理便利化水平。
天津市税务系统在各级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官方网站上增设了“税务行政复议在线申请”功能,原通过电子邮箱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不再使用。
坚持市场化就业主渠道,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援助对象就业,支持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落实现行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为规范天津市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以下简称特岗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通知所称生活服务业,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的通知》(国统字〔2019〕44号)确定的居民和家庭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旅游游览和娱乐服务、体育服务、文化服务、居民零售和互联网销售服务、居民出行服务、住宿餐饮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居民住房服务、其他生活性服务等十二大领域。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迭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举措,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制定本行动计划。
依据市医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25〕2号)有关规定及我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服务协议约定,现将中止、解除长护险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服务协议的机构名单公告如下: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受年休假,其中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天津市九部门联合印发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6-2030年),明确工作目标、九方面23条主要任务及工作要求,从源头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风险。
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做好异地就医有关服务窗口设置、标牌悬挂及异地政策宣传,确保能够真正提供异地刷卡结算服务,切实提高跨省联网结算成功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国家关于做好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延续执行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政策,明确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等情形下纳税人所在地的认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通知公布2025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634元(年工资103608元),并据以确定2026年度工伤保险及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夜班津贴等津补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5180元、上限25902元,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3号)等有关规定及医保服务协议约定,现将主动提出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十三店等3家医药机构名单公示如下: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人工智能+”行动部署,加快推动具身智能产业创新发展,加快培育壮大我市智能机器人产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智能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年)》
为持续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我局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原《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7号)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决策部署,聚焦OPC创业群体实际需求,市人社局等16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快打造“一人公司”创新创业生态的若干措施》。
为持续规范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我局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原《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8号)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25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2026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市人民政府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2部规章予以废止。
为落实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们对原7号、8号文件予以修订,重新印发《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6〕5号)、《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6〕6号)。
电子税务局增加《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功能,路径为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具体操作说明见《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操作手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进行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在电子税务局中新增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网页申报方式。
最新内容
- 1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2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面积
- 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关于上海市2026年度-2028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5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2026--2028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6《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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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冀税建议字[2020]4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00号提案的答复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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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60153号建议的答复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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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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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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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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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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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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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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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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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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