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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昆政办[1998]10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大力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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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5:26:51 |
| 信息简介: | 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对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300元提高到8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规定每次(每天)销售额50元提高到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