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云国税发[1998]35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云国税发[1998]35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5:26:52 |
| 信息简介: | 对液化气经营单位销售液化气向用户收取的开户费(气源开发费),可按收取开户费的合同年限分期转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但最长期限不超过五年;对液化气经营单位收取的气瓶押金收入,凡超过合同期限一个月未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