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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云国税发[1998]35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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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15:26:52
信息简介: 对液化气经营单位销售液化气向用户收取的开户费(气源开发费),可按收取开户费的合同年限分期转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但最长期限不超过五年;对液化气经营单位收取的气瓶押金收入,凡超过合同期限一个月未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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