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调整为:
凡在我区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按规定应缴纳“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服务业-租赁业”等营业税(以下统称房地产业营业税),以及按规定应在我区补征房地产业营业税(以下简称营业税)的,适用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对南宁铁路局下属驻地在柳州市、桂林市、玉林市和百色市的各站段资金账簿中的新增“上级拨入投资”作为各站段的新增“实收资本”,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收购发票实行限额、限量供应,纳税人收购发票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要写出详细情况说明,书面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增量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结合我区工会经费的征收管理方式,现将我区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企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失、需要现场调查取证的,应当在证据保留期间提请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现场核查,或者委托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鉴证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重点加强南宁国际综合物流园冷链物流项目建设,使南宁成为西南地区面积最大、设施最完备、功能最齐全的冷链物流基地。
广西电网公司和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缴款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缴款书到自治区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足额上缴重大水利基金。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由管理该项资金的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商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抄送自治区审计厅。
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从残保金中给予农村残疾人生产开发扶持补助。按照规定有政府补助或者补贴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给予补助或者补贴。
单件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的大宗商品(汽车、摩托车、大型工程机械等)部分,按购销金额的80%进行核定。
冷冻玉米、冷冻马蹄均通过锅炉预煮环节,而冷冻芋头也经高温油炸,实质上已基本煮(炸)熟,可直接食用,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规定的冷冻园艺植物和冷冻蔬菜范围。
对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人员劳动所得项目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的管理,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20日起施行。
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1年2月1日起,对于新办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告》所规定的式样制作发票专用章,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自治区财政厅,《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执行时间按税款所属期确定。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管工作。
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区原已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暂按15%的税率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新《办法》实施后,已向消费者或付款方开具了只套印(加盖)财务专用章、未盖有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如消费者或付款方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开具方应补盖发票专用章。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内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6%后,由此所产生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减少收入差额,由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50%,其余50%由自治区负责解决。
对代征基金、费进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相应会计科目、报表项目进行账务处理和报表编报,准确核算反映基金、费的应征、欠缴、减免、入库和退库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调整,现就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凡机构所在地或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业务且依法达不到有关帐簿设置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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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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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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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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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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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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