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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财综[2011]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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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2:17 |
| 信息简介: | 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