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区的现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缴纳的时间应以商品房出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
返乡农民工在广西境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41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税收优惠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对在我区境内的旅游景区景点从事下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全部经营收入70%以上的企业,依相关规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酒店租用他人的房产进行经营,酒店不是法定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宜对其进行定性为偷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废止后,按照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纳税人弄虚作假而获批准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造成少缴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有权对其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进行调整。
冶金企业是指黑色金属或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包括铁、钢、铁合金、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金、银、钨钼、稀土金属及其他黑色或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
纳税人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符合减税或者免税条件的,应当向当地有权审批或者备案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后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项,核定营业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规定。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进一步采取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从201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确定前,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9〕136号)和《关于报送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南法制函〔2009〕174号)的要求,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开展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2008年12月31日前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现行有效的33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研究决定,结果如下: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局《关于重新明确北部湾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范围的通知》(南地税发[2009]262号)的通知规定。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项,核定营业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规定。
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保密工作,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保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9]141号)和机关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限售股征税的岗位设置、工作流程及相关人员,并将有关资料统一归档保存。
关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方式问题。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用《通知》中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预缴税款方式”征缴。
免收税务登记证和代开普通发票工本费是减轻纳税人负担,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提升地税部门良好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一定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对获得减免税审批的下岗失业人员,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减免税批复,在其《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上签注减免税项目、税种、所属时间、再就业情况等有关内容,并加盖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签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实际支出的凭证,在规定的比例内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各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规定的预征率幅度内,确定各县(市、区)具体的预征率,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为了减少浪费,减轻纳税人的用票成本。经研究决定,除手写万元版以上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余存在纳税人中的旧版普通发票可延长使用至2011年3月31日止,在此期间税务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发售旧版普通发票。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要求,并经请示自治区地税局同意,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征纳行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率,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流沟通,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
各级地税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有确凿证据证明纳税人适用的核定征收率与实际不相符合的,或者纳税人能够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证明其适用的核定征收率与实际不相符合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以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桂地税字〔2010〕3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管理,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市局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各地要加强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的政务协作,通报税收政策及具体的征管办法和措施,确保“先税后证”。在过渡时期,地税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凭证后,在第三联“备注”栏加盖“其他部门备查用”章,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查验留存,作为“先税后证”的凭据。
各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第一条规定的最低下限标准进行调整,但调整的标准必须要国税局和地税局统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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