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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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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18:12:29
信息简介: 凡在我区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按规定应缴纳“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服务业-租赁业”等营业税(以下统称房地产业营业税),以及按规定应在我区补征房地产业营业税(以下简称营业税)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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