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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政发[201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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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2:18 |
| 信息简介: | 对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人员劳动所得项目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