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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人社发[2011]7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全文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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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2:10 |
| 信息简介: | 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内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6%后,由此所产生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减少收入差额,由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50%,其余50%由自治区负责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