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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字[2009]1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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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3:25 |
| 信息简介: | 结合我区的现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缴纳的时间应以商品房出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