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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10]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就业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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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3:13 |
| 信息简介: | 对获得减免税审批的下岗失业人员,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减免税批复,在其《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上签注减免税项目、税种、所属时间、再就业情况等有关内容,并加盖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签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