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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2003]11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湖南征管4.40版》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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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0:16 |
| 信息简介: |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除外)应于每季(含第四季度)终了后15天内,采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表》申报并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时间),采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