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范围内,经税务机关鉴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见附件)规定的相应行业和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不得自行调整。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精神,以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南昌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5038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100元/月,自2011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坚持依法治税、信息管税、服务兴税,全面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促进存量房交易税收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实现存量房交易税收的应收尽收。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公告如下:个人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按月征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调整为每次(日)500元。
《车船税法》第九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我省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按年分期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按当地地方各税申报期限统一申报缴纳。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省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现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1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4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盈利点标准调整为:从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20000元;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为20000元;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为20000元;从事房屋出租的,月租金收入为5000元。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省地方税务局基金(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项基金(费)的代征管理工作,拟订具体的征收管理制度和办法。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基金(费)管理部门负责各项基金(费)代征政策与措施的贯彻落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纳税人销售自己养护一年以上的林木(含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规定,征免增值税。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适用于江西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使用的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除外),包括平推式和卷式两种。
请各设区市财税部门按上述要求确定所属各市、县岩金矿税额标准,并汇总填写《___市/县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情况表》(附件2),并于4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条法税政处、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由省财税部门统一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凡在2013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纳税人(含查账征收企业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3年我省各级国税机关深入贯彻全国税务系统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在促进反避税规范管理、拓展反避税业务领域、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和新的进展。
巩固发展机构养老服务。各地要进一步扩大总量,优化结构,提高护理性养老床位的数量和比重,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保障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人对机构养老服务的需要,缓解机构养老供需矛盾。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纳税人(车主),方便纳税人(车主)履行纳税义务,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各地国税部门选择了部分内部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健全、具备一定销售规模、纳税信用良好的车辆销售企业,使用“机动车网上办税系统” 委托代征车辆购置税。
按建筑安装工程收入的1.2‰附征:15%(工资总额占工程收入的比例)*2%(征收率)*40%(不予返还部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暂按1‰附征工会经费(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地热水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征收方式,区分商用、民用,民用地热水为0.6元/吨或立方米,商用地热水2元/吨或立方米。“民用地热水”在此指开采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将开采的地热水销售给居民的生活性地热水。
县区地税局应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季向市局上报的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情况和清算审核计划,市局进行综合分析后,下达各单位的清算工作任务。各单位要将任务具体落实,市局每半年通报一次县区地税局清算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建立土地增值税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各设区市局和省局直属分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次月的10日前,将本季度的《2014年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进展情况表》(见附件2)报送省局(财产行为税处)。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加强注税行业监督管理,切实发挥注税行业的社会中介职能,促进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沟通联系,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出具财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117号)以及《关于开展2013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赣税注字[2013]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转让非住宅“二手房”的,原则上都要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无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按8%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凡采用电子身份认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电子身份认证和江西省政府电子身份认证)的纳税人使用电子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或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再报送相应纸质资料。但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有关资料以备核查,地税机关认可其电子申报的有效性。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资产损失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12]23号)的有关规定,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特制定《南昌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开省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54号)要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因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完整、内容不真实、填写不准确而未能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承担税务登记不能即时办结的后果,国税机关待纳税人补正资料后再予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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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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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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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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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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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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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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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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