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6月、7月、9月、12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均截至当月15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期限为2015年6月1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上纳税申报期限,如有临时调整将另行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中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及附件1、附件2予以废止,办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及办理期限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前置改为后置的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国务院今后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后置的衔接工作,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优发展环境。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扎实推进依法治税,加快转变职能,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制约和监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地税局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清理和确定,现将《江西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发布,敬请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为积极跟进和主动策应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升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及要求,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好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服务全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升级若干政策和服务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公益事业,以及从事自来水生产供应、公共交通、电气热供应、邮电通讯、园林绿化等居民生活服务事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依法治税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有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国税函[2015]26号)要求,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对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梳理和确认,现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予以发布。
为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及做好取消和调整涉税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要求,我局决定进一步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对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做好衔接工作。
外省(市)税务师事务所来我市从事涉税鉴证业务需凭相关资质证明经江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确认并公告后,方可在我市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市内各级税务机关凭江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确认函予以受理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为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函[2016]36号)规定,经纳税信用信息自动采集、手工采集、系统评价、比对确认等环节,共评定南昌三鑫燃气有限公司等4601户企业为2015年度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
为支持昌九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提升昌九地区整体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打造我省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的战略支点,加快实现“做强南昌、做大九江、昌九一体、龙头昂起”,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减少涉企收费。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制度,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收费全部取消,收费项目清减率达到70%左右。(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
调整《江西省地税系统设区市地税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详见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附件1)中“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为“行政确认”,“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为“行政确认”。
江西省地税系统将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今后未纳入行政权力清单的权力,一律不得行使。权力清单公开后,将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并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加大取消、下放行政权力力度,持续推进简政放权。
从促进税负公平和保护纳税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坚持“先税后证”的前提下,确定单位或个人取得住房适用3%契税税率的时间界限暂以购房合同的备案日期为准,即:凡购房合同备案日期为2015年6月16日及其之后的,按调整后的契税税率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及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统筹慈善和社会救助两方面资源,更好地改善困难群众民生,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支持发展慈善事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要求,现就我省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江西地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规范的工作要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决定新增和修改部分涉税表证单书,此次发布的表证单书共有16个,涉及9个税种,现予以发布。
根据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及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予以废止。
已经处理的弥补亏损,不再调整。《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关于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有关问题的批复》(赣地税所便函[2012]7号)作废,以此文为准。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新促进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精神,结合江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未使用客户端申报软件的企业。纳税人可通过省局外网主页“涉税下载—软件下载”栏目中下载“江西国税网上办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客户端软件及操作手册;税务机关可通过FTP下载客户端软件及操作手册,地址为:ftp://所得税处/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客户端软件/江西国税网上办税系统(企业所得税)。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按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455元的3倍的12%的幅度为口径计算,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244元/月;
经认真调查,仔细测算,并征求各县(市、区)地税局及相关纳税人意见,现确定全市洗选煤资源税折算率为0.6,并予以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已完成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公布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
纳税人可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资料作为纳税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纳税人也可在第一次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前,提交备案资料进行备案。
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8号公告)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5]38号)的要求,现对我局公布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作相应取消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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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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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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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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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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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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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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