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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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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2:13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纳税人销售自己养护一年以上的林木(含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规定,征免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