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完成后,将自动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不对企业年度报告进行预先审查,将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依照《条例》规定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
为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第41号公告)的规定,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申请迁移的纳税人,迁出地地税机关应进行税款清算。对于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征收管理的纳税人,迁出地地税机关不对其企业所得税进行清算,应对其核销发票,结清其他地方各税、滞纳金、罚款等。
手机客户端查询。用安卓智能手机登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http://www.jx-n-tax.gov.cn)“办税服务/资料下载/软件下载”,点击安装“江西国税发票查询系统”,系统提供手工录入和扫描二维码两种方式,并自动提供查询结果。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地税系统税务登记注销管理,优化办税流程,强化税源监控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各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营业税涉税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洪地税函〔2014〕33号)要求,在受理、备案、审核等环节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做到程序到位,资料齐全,按时办结。
发生实物贵金属交易行为的省级分行(总机构)和缴纳(预缴)增值税的分(支)行,应按规定分别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其他开展贵金属业务的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遂川县云岭工业园区(东区):东至碧洲镇宏山小坝小组及溪河;南至于田镇瑶溪村、枚江乡东江村、碧洲镇黄岗村;西至于田镇瑶溪村、枚江乡东江村;北至于田镇下塘村、碧洲镇粟头村。
你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所反映的,因房屋租赁纠纷,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此情况下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对因房屋租赁纠纷未收到租金的房产,应由房产所有人按房产余值及规定的时间申报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或由扣缴义务人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如需取得完税证明,可凭本人身份证明(本人申请)或经办人身份证明(扣缴义务人代为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向任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对纳税人需提交的上述税种申报资料,统一按照《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执行,以往规定中与《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有冲突的条款内容一律停止执行。
本规范所指办税公开是指地税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纳税人或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的一项基本工作。
东至鄱阳湖大道(天鹅大道口到商业大道口)以西;南至天鹅大道口经天鹅大道、北纬三路到文正花苑以北;西至文正花苑沿工业六路、岳庙前到商业大道西端口以东;北至商业大道西端口到鄱阳湖大道交界处以南。
企业和个人通过以上公益性组织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凭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贵府《关于恳请调整我市南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南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
时间依据。以房管部门出具并盖有其业务受理专用章的《收件收据》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即《收件收据》上载明的时间为2015年1月1日(含)以后的,适用10%的下浮比例。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简称“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针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的原则、判断标准和行为条件,依据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力。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依法治税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税收征管,推进依法理财,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券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它相关权益的活动。
将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纳税人变更发票最高开票金额的,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综合征管软件变更票种核定。”
纳税人应当取得机构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拥有一定数量的机构所在地车辆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车辆。
为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以上标准自2014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自始无效。
洗选煤折算率授权各设区市财税部门按设区市或矿体确定,原则上采用统一的折算率,个别矿体差异较大的,可增设1-2个不同的折算率。折算率确定后报省级财税部门备案。
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宜府办字[2014]116号)和《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市区两级征管体制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地税发[2014]79号)要求,我局调整了以下纳税人的纳税地点,请广大纳税人相互转告,由此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相关规定,现将2015年部分节假日期间纳税申报顺延期限明确如下:一、2015年1月:
最新内容
-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