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好试点工作的落实。按照《江西省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思路,制定工作目标,科学设计评税方法和评税技术标准,细化工作任务、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你局《关于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吉市地税字[2009]88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以国税函[2009]567号文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批复如下。
废旧金属回收经营企业按不低于0.1%最低税负率控制。如企业季度申报税负高于预警税负的,则按企业申报税款据实征收;对季度申报达不到预警税负的,则按预警税负预缴。
《办法》第十七条中涉及的“单笔数额较小”,具体量化标准为:单笔数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对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营运证等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核查其原件,核实各类资料所载信息是否一致,要求纳税人提供盖有印章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营业性棋牌室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为《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九江市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负责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国税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必要时也可委托下一级国税机关或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受委托核查的国税机关应认真核实,并及时上报核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是指国家将原库区维护基金、原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进行整合后的政府性基金。需缴纳库区基金的大中型水库是指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具体名单附后)。
为使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依法、公开、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规则。
对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企业所得税预缴可实行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自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53号)规定,对江西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的8辆森林消防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为充分发挥地税职能,支持全民创业,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个人所得税盈利点征收办法,即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凡在我省范围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以及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时适用本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全力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推动江西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结合江西国税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现将我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对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扣缴税款工作在每月征收期内进行三次,由信息中心定期将纳税人应纳税额文本整理完毕后,按规定的格式通过网络发送到当地批量扣税银行,银行据此扣缴税款,或者由税收管理员在规定的征收期内,直接从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扣缴入库。
为规范我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快我省义务教育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江西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城市化发展战略,切实发挥地方税收的职能作用,促使城市改造被拆迁居民及开发企业有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城市改造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现行地方税收法规政策,现印发《城市改造地方税收政策问答》,请认真做好宣传服务和贯彻落实工作。
对建筑安装企业跨区域施工的,应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办理报验登记。项目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依照规定要求建立征管档案,对符合项目管理条件的,应按要求进行项目管理。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级别管辖,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税收规章的规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内部上下级地税机关之间合理划分行政强制、审批(许可)、征收、检查、处罚等行政执法事项的管理权限。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省政府决定对我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为做好这次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纳税人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政策前,应向主管(监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提请备案或虽提请备案但未能获得主管国税(监管)机关备案确认的,一律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包括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63号)中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境内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境内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 5 的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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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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