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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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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2:15 |
| 信息简介: | 盈利点标准调整为:从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20000元;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为20000元;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为20000元;从事房屋出租的,月租金收入为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