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依法、公开、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规则。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应当依法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省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是指“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应按规定申报开具《抵扣证明》。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销售企业按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认定、管理,并做好防伪税控系统中档案信息的注销与录入工作。
连锁公司南昌店的增值税汇总至连锁公司在其所在地国税局纳税,赣州3家直营店(以下简称“赣州店”)的增值税由健康路连锁店负责税款核算工作,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及其他涉税事宜。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行政处罚规定,针对税务当事人的具体违法行为,依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幅度的权限。
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首次或每年第一次享受税收优惠时,应确认其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县级国家税务局应及时对其资格进行初审,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接到县级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初审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写出复核意见,上报省局确认。
对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返乡农民工,从开业起两年内,免收地税发票工本费。
各级国税机关应高度重视新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填报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培训,督促关联业务往来企业如实申报各类型境内、境外关联业务往来情况,提高关联交易申报质量。
对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监管工作原则上由负责防伪税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部门负责,各设区市局确定监管责任部门后上报省局(流转税处)。县(市、区)局相关部门职责由设区市局确定。
此次所列的发票印制价格及销售价格是指单次报印计划数在10000份(含10000份)以上的价格,单次报印计划数在5000份以下的或在5000-10000份的,其印制、销售价格在原相应价格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00%或50%。
加强管理。各地要加强对机动车销售企业的发票管理,不得出现违规作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车购税征收单位对享受这次减征优惠的车辆应专门登记台账,便于统计和核查。
为进一步鼓励各类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江西省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人员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鉴于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费用与供电工程贴费性质相同,对省电力公司及其供电公司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的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各设区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税务证明》的出具、复核工作。
所在地(企业注册登记地、下同)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时,一律不得对其实行按一定比例预征企业所得税。对开具外经证外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做好项目登记,加强跟踪管理。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不能使用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票。该使用何种票据,请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与其他有关部门联系。
落实各项出口退税服务措施,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重点出口企业退(免)税服务措施的通知》(赣国税函〔2008〕215号)要求,落实出口退税服务措施,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做到出口企业随时申报,随时受理、审核,随时办理出口退税。
现将《江西省进出口工作推进小组关于确定2009年全省重点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赣进出口办字[2009]2号)明确的2009年120家全省重点进出口企业名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好各项鼓励出口政策和优化重点出口企业的服务措施,增强出口企业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帮助出口企业渡过难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下发的《江西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做好暂行办法的落实,加强国税人员的培训,强化扣缴义务人和非居民企业的税收宣传,规范各项税收资料的备案登记,督促扣缴义务人和非居民企业依法履行税收义务。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国际税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转发给你们,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做好对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的审核上报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国际税务处)。
坚持地税工作服从、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牢记“聚财兴赣、执法为民”的地税工作宗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效作为衡量地税工作的重要标准,努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各地要注意收集出口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馈。反馈电子文档上传路径:省局进出口处FTP服务器“/centre/各地上传”目录内。未经许可,严禁擅自改变出口商品退税率。
现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做好《办法》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并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以及项目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收入和税源变动情况的分析报告报送省国税局(国际税务处)。
为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人员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问题通知如下:
《江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自2008年1月1日以来,对规范退税管理、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变化,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要求,省局组织人员在深入调研并征求各设区市局意见的基础上,对《江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进行了部分修订,修订后的《工作规程》更具有政策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好地体现了“两个减负”的要求。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返乡农民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全面掌握政策执行情况,对落实省局政策不到位,或违反规定减免税的,要按照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发票印制质量,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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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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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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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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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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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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