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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国税函[2009]2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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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3:57 |
| 信息简介: |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不能使用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票。该使用何种票据,请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与其他有关部门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