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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府厅字[2009]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关于江西省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人员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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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4:00 |
| 信息简介: | 为进一步鼓励各类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江西省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人员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