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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国税发[2008]23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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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4:05 |
| 信息简介: | 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首次或每年第一次享受税收优惠时,应确认其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县级国家税务局应及时对其资格进行初审,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接到县级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初审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写出复核意见,上报省局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