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康平稳运行,2024年7月1日起,将沈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等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90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8万元。
承接主体可持政府的征收决定、确认承接主体的批复文件,批复内容包括承接方式(行政性调整、划转,作价出资等)、承接价格(涉及多个房屋的需分别明确)、征收补偿协议等资料,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及缴税业务。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其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30天。故企业在签订合同当日产生纳税义务,逾期申报按《征管法》规定将产生滞纳金。
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一、二、三档于2024年5月1日分别调整为2100元、1900元和1700元。二是加强集体协商指导,指导企业和职工对劳动报酬、工资调整方式、福利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问题进行协商,通过协商不断提高职工收入水平。
湿地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在湿地恢复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建立高端会计人才数据库,搭建高端会计人才交流平台,择优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等用人单位推荐使用、任职或担任专家、继续教育师资、研究生社会导师等。
宁省医保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持续推动优化医保便民利企服务落细落实,有效提升医保公共服务能力,为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贡献医保力量。
已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按照首套首付比例和首套贷款利率执行,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按照首套首付比例和二套贷款利率执行。
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统计数据计算,2023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85452元(月平均工资为7121元)。
统一全省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和经办规程,构建规范统一、上下贯通、服务优质、运行高效的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大力推进服务下沉,持续提升异地就医结算便利性。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新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已经由税务机关在征管系统统一调整,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中核对无误后可直接按新标准进行申报。新标准执行后已经按照旧标准申报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各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保部门在督导调研过程中,要注重发现、总结、推广、逐级上报本地区公立医院内控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促进全省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在“暂收款”科目下设置“异地就医资金”明细科目,并在该科目下按照参保地进行明细核算。接收参保地划拨的异地就医资金时,通过借记“银行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贷记“暂收款”核算。
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基础上,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报废新能源车购买燃油车不予补贴。
面向零工普及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了解自身合法权益,提高维权和安全意识,依法理性维权。探索建立供求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和通过第三方平台存管预付劳动报酬制度,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及调处,维护和保障零工和用工主体合法权益。
创新为科研人才减负松绑的体制机制,按照包容审慎原则,完善颠覆性技术攻关容错试错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科技伦理规范和社会实践研究。
2025年度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2月25日。2024年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成年人可直接缴费;非在校未成年人、在校学生、2024年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成年人等,需在参保业务办理完毕后,再进行缴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纳入监测范围的贫困人口等特殊人群个人不缴费。
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2024年度财政补助标准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70元;2025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分两档,在校学生(含未成年人)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400元,成年居民调整为每人每年460元。
有关部门与医保部门,在符合国家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依托省一体化数据资源管理系统和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医保专题数据库,及时共享公民出生、死亡、出国定居、失踪和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以及医疗救助对象、在校学生、就业人员、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有关信息。
为促进辽宁省企业加强纳税合规管理,提高涉税风险防控能力,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鼓励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2025年度锦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为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2月28日。除90日内出生新生儿和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的困难群体外,其他居民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设置至少3个月待遇等待期。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授权、材料后,对个人身份、婚姻、存量住房网签备案、户籍、征信、住房套数等信息进行核查,完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
落实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等优惠政策;落实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等政策。
除水力发电取水和城镇公共供水外,对纳税人实际取水量超过年度取水计划的部分,按1.5倍适用税额标准征收;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2倍适用税额标准征收。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于2025年6月30日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办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可暂不按照2倍适用税额标准征收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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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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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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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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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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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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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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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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