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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沈自然资发[2024]19号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等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更新保留建筑不动产登记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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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08:00:32
信息简介: 承接主体可持政府的征收决定、确认承接主体的批复文件,批复内容包括承接方式(行政性调整、划转,作价出资等)、承接价格(涉及多个房屋的需分别明确)、征收补偿协议等资料,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及缴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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