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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人社函[2024]192号 辽宁省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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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8:00:22 |
| 信息简介: | 在“暂收款”科目下设置“异地就医资金”明细科目,并在该科目下按照参保地进行明细核算。接收参保地划拨的异地就医资金时,通过借记“银行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贷记“暂收款”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