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单位)积极组织推进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内部控制、管理会计、会计信息化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或积极参加会计相关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可推广的有益经验。
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5年6月30日前办理。纳税人邮寄申报填报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沈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返还。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请不要忘记用中英两种文字填写《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和《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
本标准适用于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有关要求,辽宁省水利厅会同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组织开展了2024年度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纳税人申报和认定工作。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推动无还本续贷政策适用对象扩展至中型企业,对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民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比照小微企业续贷相关要求提供续贷支持。
本通知适用于2025年7月1日及以后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流(引)产的参保职工。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含男职工护理假津贴)发放标准及其他相关待遇保持不变,仍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本措施适用于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涉企行政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1〕6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修订了《辽宁省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机制,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机会公平,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向各类就业群体广泛覆盖,更好满足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吸引更多灵活就业人员来我市安居创业。
本办法规定的特定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实名制参保要求。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学生,不影响其应届毕业生等身份认证。
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难以确定的,月缴费基数可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申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规定执行。
对企业实行ABC分级评价管理,并发放诚信等级评价证书,引导并激励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在工程建设领域,我们实行了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的政策,让守法诚信企业,切实享受政策实惠。
辽宁省内相关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的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批发市场、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和农业生产性服务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归集重点孵化项目和创意资源信息,采取“跟踪陪跑”举措促进重点项目和创意转化落地。落实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和创业补贴政策。加大创业融资支持,提升贷款便利度。
鼓励银发经济企业参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依法依规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收等优惠政策。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在严把审核条件防控基金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领审核,并通过短信等方式主动及时告知失业人员审核结果及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相关政策。
对于参保人流动就业时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其他关系予以清退,重复部分个人账户退还本人,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部署的重要举措。
我厅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向国家争取水源地保护区倾斜政策,加大中央资金支持水源地保护区生态修复、水资源监测和污染治理等项目力度;并统筹省级相关资金向水资源保护区倾斜。
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大学生可按学制以入学当年缴费标准趸缴个人缴费,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医保待遇,趸缴期内调整个人缴费标准的,个人不再补缴。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底。推广“直补快办”服务模式,推动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技能培训补贴等惠企政策精准直达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降低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申请门槛,将符合条件小微企业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提高至5000万元,助力民营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
最新内容
-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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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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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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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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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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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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