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地税机关必须认真按照《通知》精神,结合总局2006年5月23日-26日视频培训内容,做好新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宣传培训等各项工作,确保我省7月1日全面运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落实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其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政策执行时间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意见另行发文明确。
经过3—5年努力,平台经济整体发展水平进入全国前列,力争引进国内外优势平台企业30家,培育具有竞争力的本省平台企业100家左右,在电子商务、生活服务、物流、文化旅游、大宗商品等重点领域形成一批行业领先的平台企业,金融、科技、数据、信用等配套体系进一步健全,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度缴纳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单式加计5%。
凡在2022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30日缴纳商品房契税(以完税凭证所载开具日期为准)的购房人,按照缴纳契税总额的15%给予补贴。
2022年度残保金申报缴纳的时间为2021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公布的次月起至2022年12月31日。
在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运行基础上,统筹协调基金预算和政策制定,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拓宽筹资渠道,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工会决议,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不能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对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应当提供非货币资产的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按资产成新率进行核定。
各有关部门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范围,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区)加大政策资金倾斜支持力度。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依托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顶格执行“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将范围扩大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进度,确保2022年6月底前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全部退还到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决定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
为贯彻实施好新《公司法》和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登记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贯彻实施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内资公司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纳税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送达纳税人,通过《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本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施行。省局辽地税[1996]103号文件第六条、辽地税财[1998]361号文件第一条、辽地税函[2004]326号文件第六条中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经请示省局,对沈阳市房产局直管非住宅租金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沈地税流函[1997]6号文件相应废止。
纳费人按现行流转税规定需在异地(指纳费人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区)缴纳流转税的,其计费依据为在异地缴纳流转税的计税依据,纳费时间为交纳流转税的同时。对预征的河道费,纳费人可凭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收据在下年缴纳河道费时予以减除。
为规范全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保障道路运输业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实行养路费包缴的车辆,按养路费包缴比例计算车辆月定额税款。各市务必于2006年年底前做好税费同步包缴工作。
以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评估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房屋拆迁管理费。以竞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向土地使用权所有者支付的其它经济利益。
从2007年1月1日起,设在养路费征稽场所的地税窗口在货运代开票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按开票金额即时征收地方各税,同时,打印完税凭证(该部分税款不在养路费收费票据上体现)。下月纳税人补缴的税款在养路费收费票据上体现,同时补缴的税款不得再开具发票。
凡属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和税目注释中列明的征税项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在有关规定中曾明确或强调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收费项目,不论是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都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各基层地税机关必须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新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全市企业的推广应用、宣传辅导等各项工作,确保我市按时全面运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结合实际,严格、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关于执法责任追究的相关制度和管理规定,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感,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从2006年3月2日起,我市对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前,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和预收房款,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住宅(不包括商务住宅)预征率为1%;商务住宅、非住宅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预征率为1.5%.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局辽地税函〔2005〕20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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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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