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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财预[2006]290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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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1:29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单式加计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