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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发[2006]1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水利厅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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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1:18 |
| 信息简介: | 纳费人按现行流转税规定需在异地(指纳费人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区)缴纳流转税的,其计费依据为在异地缴纳流转税的计税依据,纳费时间为交纳流转税的同时。对预征的河道费,纳费人可凭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收据在下年缴纳河道费时予以减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