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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沈地税发[2006]110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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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09:51:13
信息简介: 从2006年3月2日起,我市对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前,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和预收房款,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住宅(不包括商务住宅)预征率为1%;商务住宅、非住宅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预征率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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