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沈地税发[2006]110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沈地税发[2006]110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1:13 |
| 信息简介: | 从2006年3月2日起,我市对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前,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和预收房款,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住宅(不包括商务住宅)预征率为1%;商务住宅、非住宅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预征率为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