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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地税函[2001]第262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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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1:37 |
| 信息简介: | 《四川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以房换房,即房地产开发部门将原房屋动迁拆除,在原地或异地新建房屋,按原有房屋使用面积给予拆迁户相等补偿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对超面积的房屋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与营业税税法不相适应,现予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