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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高法[2001]169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普通发票犯罪案件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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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1:41 |
| 信息简介: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以50份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200份以上属于“数量巨大”;1000份以上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