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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川高法[2001]169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普通发票犯罪案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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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2:21:41
信息简介: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以50份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200份以上属于“数量巨大”;1000份以上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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