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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成地税函[2000]299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补充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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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1:49 |
| 信息简介: |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投资者征收个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第六条第一款所称“投资者的工作不得在税前扣除”,是指“投资者的工资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