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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地税函[2001]8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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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1:45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