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于7月9日面向社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招募税务体验师的通知》。
市住房部门应于发文之日起10日内向市税务局传递2019年度我市市区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自2021年起,由市住房部门在每年1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我市市区上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传递给市税务局。市税务局按照该文件确定的价格予以执行。
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全省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以59700元/年(4975元/月)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4925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照2019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执行(2745元/月)。
纳税人、缴费人一是可以登录河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并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二是可以到办税厅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生成电子税票并用A4纸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加盖征税专用章给纳税人、缴费人。
统一待遇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待遇政策和支付项目。今后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养老保险政策,不得擅自增加待遇项目或提高待遇标准;不得将统筹外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对违规列入基金发放的必须予以清理纠正。
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近日发布《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公布新乡市普通住房价格的通知》(新登[2019]34号)、(新登[2020]17号)文件,公布了新乡市市区2018和2019年度普通住房价格,现予以发布。
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应对本所的综合评价工作负责。对于不支持、不配合、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相关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行业惩戒。
举办专场培训班。协会各办事处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积极邀请当地国地税局业务专家或精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的业务骨干、专家,对本地区(包括县、区)税务师事务所举办企业所得税政策解释辅导、汇缴程序的专场培训班。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85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政编码450018),并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经总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BHCL公司转让中国境内好又多公司股权收入4.765亿美元在65家好又多法人公司间进行合理分配。其中涉及我省地税系统有两家法人公司:无锡诚隆超市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码:320200728705732)、苏州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码:320502724407412)。
与举办会议展览服务无关的庆典礼仪服务按规定缴纳营业税,酒店宾馆等纳税人提供餐饮住宿劳务同时提供会议或展览服务,一并缴纳营业税,如其提供的会议或展览服务能够分开核算,单独开票的,就会议展览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
劳动者可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苏州市局将在总结2012年度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业所得税集体复审经验基础上,将房地产业纳入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集体复审工作计划。集体复审识别出的企业所得税风险点,将统筹纳入各地2013年度风险应对计划。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遵从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8号)要求,我局决定在4月到10月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检查行业(项目)为: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现将《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予以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7号)同时废止。
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的,应当在首次办理预缴申报前向税源管理分局办理普通标准住宅认定手续,填写《房地产项目普通标准住宅认定表》(附件一)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经税源管理分局审核确认后,可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凡在苏州工业园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名称核准符合标准的,即名称含有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有限合伙(普通合伙);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创投企业以及其他创投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全国税收调查工作,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在省局机关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综合绩效考核,在基层国税机关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强化全省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加强对税收征管、政策执行和服务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跟踪问效,保障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于2013年6月1日在全省正式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为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4号),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对省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了认定,现将第三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对合同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且不涉及总分包的建筑工程项目,可不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对不需办理项目登记的建筑工程,在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时,除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外,不再需要提供其他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中核定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为15%,其他应税行为的成本利润率为5%。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的我省2013年度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的我省2013年度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原价,包括纳税人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让土地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及支付给土地使用权转让者的转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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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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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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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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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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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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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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