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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国税发[2012]16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交通运输业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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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05:29
信息简介: 代开纳税人提出放弃免税权书面声明。代开纳税人书面提出自愿选择放弃起征点以下免税权的,自申请的次月生效,从生效日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享受起征点以下免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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