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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收征管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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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05:38 |
| 信息简介: |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行发现其2012年10月1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向地税机关补缴相应税款;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开具地税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