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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发[2012]14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税收征管衔接工作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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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06:03 |
| 信息简介: |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2年10月1日以后新办税务登记的,由国、地税机关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各自做好税种认定。国、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有异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地税机关协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