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需携带公章、法人章、办税人员身份证、税务登记证件到主管国税机关,首先进行相关税收信息确认,然后依据纳税人需求及有关业务规定,办理一般人资格登记、发票领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申请、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减免税备案等事项。
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包括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以及金融、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以多元主体、多种形式兴办教育;进一步放宽合作办医条件,支持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现将《关于吉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的指导意见》及《关于去产能的实施意见》《关于去库存的实施意见》《关于去杠杆的实施意见》《关于降成本的实施意见》《关于补短板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于2016年5月底前形成具体落实意见,并报省政府办公厅。
鉴于县(市、区)地税局和国税局机构设置不能完全对应,特别是地税局的一些专业管理局无对应的国税局,所以,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的县级局对应关系由各市(州)地税局和国税局共同协商确定。
新办服务业企业2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新办服务业企业,3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自有住宅新办服务业企业,原有登记的房屋规划用途不变,2年内免征房产税。
通过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有效整合全省地税系统内的法律人才资源,打造政治、业务和作风过硬的公职律师队伍,更好地为税收改革、税收执法、行政管理提供法律服务,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依法治税,推动实现税收现代化。
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剩余地税发票缴销和地税税控装置注销事宜。特殊情况经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确定,延长发票使用期限至2016年8月31日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剩余地税发票缴销和地税税控装置注销事宜。
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等暂未纳入“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共同管辖纳税人,可向国、地税任一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登记,由受理方税务机关发放同时盖有双方印章并标注同一纳税人识别号的税务登记证,待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国家政策明确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进一步简化农民租购房屋落户手续。凡在城镇购买或租赁住房的农民,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只需凭房屋产权证或依法签订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即可为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我局对2016年4月30日前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通过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专业作用和优势,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预防和化解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提升广大地税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意识,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2016-5-25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税收执法公平,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
据此,现将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详见附件2)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关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遵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执行。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6]278号)要求,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验收标准>的通知》(国税发[1999]48号)要求开展清查工作,发现不符合脱钩改制要求的税务师事务所,坚决予以撤销并同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认真贯彻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下发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0号令),进一步明确了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请各地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
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共同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税人员在长春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试行实名制办税。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省内通办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的原则,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纳税人可在公布的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实现通办业务办理。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办税事项,不纳入通办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期限内,直接向省局纳税服务处提出申请,省局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公告》)的宣传工作,采用“互联网+税务”服务模式,充分利用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纳税服务QQ群等网络媒介,加大《公告》宣传力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对数据资产登记入账,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资产卡片信息,加强动态管理,确保数据资产信息真实准确、应登尽登。
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引导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机构出租自有住房。对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国税机关受理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等出口税收申请事项时,发现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试点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收汇凭证、备案单证和纸质凭证等资料。
工伤职工申请因工劳动能力鉴定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收取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或供养亲属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相关标准收取;其他部门委托鉴定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以市、州(包括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下同)为单位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当市(州)指数满足启动条件时,所属县(市、区)同时启动联动机制;当全省指数满足启动条件时,在全省全面启动联动机制。
要积极争取有关行业(商)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一站式调解工作,合力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工商联、企联等单位要加强工作统筹,争取财政支持,多方筹措资金,为一站式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备。
明确目标、任务及措施,合力推动全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引导固废处理装备和技术应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现将《安徽省贯彻落实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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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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