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地核查为主。根据谁登记、谁检查的原则,采取实地核查为主,与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相结合等不同方式进行。各地也可探索创新检查方式方法,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不断提高抽查效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刻制公章准许证明 “五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
全面梳理现有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完善相关建设手续,加快征收补偿和回迁房建设进度。各地政府批准实施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有明确的改造时间、改造标准、企业准入条件等要求,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25号)的有关规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对2015年4月1日前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25号)的有关规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对2015年4月1日前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结合日常执法和专项检查,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服务,引导民营企业自觉守法用工。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做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企业登记档案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并统一保存。其他部门需要查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免费查询。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电子档案在各部门间实时传递、互联共享。
对已在我省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免税申报的纳税人,省内各保险机构可根据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自动返回的免税信息,直接按规定为其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不再查验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税务部门要做好人才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培训和具体落实。总工会要加强宣传引导,提升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主动性。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经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积极参与支持国家绿色税种立法,配合中央研究出台支持绿色发展的税收政策,推动建立以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等绿色税种“多税共治”,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涵盖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等全领域的绿色税收制度体系。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1年,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均按0.5%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计算公式为: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二是科学确定量化比例。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50%确定。各地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建立健全税务领域保信增信机制,开展事前风险提示、事中修复指引、事后纠正提醒,引导小微企业从源头预防失信,及时修复失信,帮助小微企业依法依规提高纳税信用级别。
建立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如实编制财务年度会计报告,依法履行资源税、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等税费缴纳义务。对无证无照经营、超核定能力生产、欠缴税费、市场垄断等问题组织联合检查。
协会七届四十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经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在未达到退休年龄前,职工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充分发挥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文化和数字创意、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等母基金作用,支持各市依法依规设立数字经济产业相关投资基金,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壮大。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银行机构加大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
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公示湿地恢复费的征收依据、缴纳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后90日内完成对清算结果的审核,形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附件12),经本级税务机关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送达纳税人,同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补退税款)》(附件13),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2014年度评价为A级纳税级别的纳税人进行了补评和复评,具体名单通告如下,详见附表。附件: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
不属于本级权限的,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至省局”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关于“减免税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税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深化全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如下:
为提高税务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强化内部监控制约机制,规范税收个案批复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吉林省各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重新鉴定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通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上办税”板块中“网上申报”进入,网址http://www.jl-n-tax.gov.cn,登录安全认证仍使用原有的证书介质(UKey),登录用户名不变(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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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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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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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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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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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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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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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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