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配套规章,制定《吉林省工商局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市政府对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的集中清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严格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第一批取消46项,暂停21项,下放54项,改变管理方式107项,合并89项,转移社会组织3项。
为切实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共治,密切工商部门与市场主体的联系,更好地为市场主体提供工商法律法规宣传、设立登记、年报申报等服务,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要求,省局决定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制度。
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凡是2013年12月31日前,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未被吊销及未注销的企业。应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saic.gov.cn)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全省市州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本级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为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运行,依照行政权力法定原则,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长春市国税系统执法权力项目进行了全面梳理,制定了《长春市国家税务局执法权力清单(2014)》,现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为准。
深入推进民营经济配套改革,支持长春市纳入国家在东北地区民营经济改革试点范围。创新扶持模式与政策,壮大一批民营企业集团,组织开展民营企业管理创新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推进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革。
将“营改增”纳税人(不包括2014年试点的铁路运输、邮政业和电信业)部分涉税业务纳入“同城通办”范围,包括:申报征收、报税认证、发票领购、代开普通发票、简易处罚、纳税证明开具、纳税评估补税税票开具、稽查查补税款税票开具和税务咨询9项业务。
全市国税机关管理范围内所有使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含收购业通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未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取得的房屋为公寓的,应以政府规划部门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属性信息判断房屋的性质。规划许可载明住房的,适用住房相关契税政策,规划许可载明非住房的,适用非住房相关契税政策。
利用住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和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原有房屋登记机关记载的房屋规划用途。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具备财务制度健全,能真实、准确核算收入与成本,正常纳税申报,并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批准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加快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信息、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互联互通,有序共享。各许可审批部门可以依据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及时督促企业办理行政许可,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后续监管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开展专项清理自查工作,认真排查本地区(含所属各类开发区和乡镇)、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对各项文件载体,特别是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称“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经国、地税部门共同研究,明确了我省具体标准(详见附件)。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县(市、区)局具体标准,暂参照所属市(州)局标准减半执行。
推动大中型工业企业、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全面建设研发机构,着力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发展水平和支撑企业转型升级的能力,建设一批体现我省产业特点和技术优势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检查内容主要为2014年开发区财税政策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重点检查开发区上划省级财政收入的真实性、擅自出台违反国家财政税收法规的政策、以财政支出方式变相向企业返还财政资金等问题。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权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要求,现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发布。
自2015年4月1日起,凡企业所得税归属地税部门管理的纳税人,应通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及其客户端报送年度财务报表,或到办税服务厅直接报送。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网上申报系统全程开放。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09]27号)中关于对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的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应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引导和帮助小微企业克服困难,在落实以往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就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坚持改革,简政放权,破除一切制约大众创新创业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消除行政管理横向、纵向限制,紧扣创新创业实际需求,不断完善并建立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体系,优化市场环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保障创新创业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大众创新创业的吸引力。
各地、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提请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职责权限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严禁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车船税,或者以任何形式擅自减免车船税。对跨区域承保的车辆保险业务要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并由投保人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真实反映投保信息。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现告知:我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安排部署,适应“三证合一”登记改革要求,方便企业就近登记,充分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决定从即日起对省局企业登记管辖权限进行调整,原则上将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下放至属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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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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