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便利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对吉林省内需要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期限延至2022年5月31日。
为全力配合做好全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我省一些区域的税务机关人员需居家办公,难以及时审核个税汇算退税事宜。待疫情防控条件允许,我们会第一时间组织个税退税审核工作。
为全力配合做好全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等事宜,现将全省2022年3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2024年1月至12月月平均工资。调整后的基数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除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外的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省内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精准用好服务业发展资金。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内贸流通现代化、服务业转型升级以及新电商市场主体培育等。(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对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引导重点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鼓励省内重点工业企业结合自身生产和用能实际,参与省内新能源电力与常规能源电力打捆分时段交易、节假日短期交易等多类型交易模式,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交易价格。
充分发挥现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功能。各有关部门统筹分管专项资金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对本领域疫情后复工复产迅速、拉动贡献较大、促进产业链畅通的中小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政府结合实际,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个体工商户,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50%顶格执行。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精准实施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采取更加科学精准措施,进一步巩固拓展防控成果,严守不发生疫情规模性反弹底线。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7号)要求,及时细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延长申报纳税期限的具体措施。
一直以来,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持续加强税收服务和监管工作。2021年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有关通知后,许多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纳税人主动联系税务部门进行了自查补税。
施行登记注册“容缺办理”。对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市场主体,当申请人提交材料基本符合登记要求,但部分申请材料需要补充完善时,经申请人书面承诺,登记机关予以先行受理。
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将2022年3月份和4月份的法定纳税申报期限一并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
贷款购买个人住房的,可使用公积金、商业性组合贷款和住房公积金家庭组合贷款。购房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家庭组合贷款仅限2人共同还贷。政策执行截止期限由2022年6月30日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加快恢复住宿业。5月1日起,在落实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前提下,引导经营场所为防范区的酒店、旅馆、民宿等住宿经营单位恢复对外营业,接待来自低风险地区住宿人员,并严格落实扫码、测温、实名登记。
积极稳妥开放大型生产生活市场。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关闭的建材、钢材等生产资料市场,符合防疫条件要立即开放,为制造业、建筑业和农业实现稳产满产提供强力支撑。
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国家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规定。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加快创新成果转化。
网络交易经营者: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我省2024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842元/月。核定2024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参照2024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执行。
安徽省内异地就医住院治疗起付线从增加1倍降低为增加0.5倍。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报销限额提升至30万元。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药品、纳入基本医保部分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高于20%的,统一下调至20%。
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除贯流式火力发电之外的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职工本人2024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缴存基数,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申报职工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之前,应告知职工,接受监督。
构建民营企业和职工利益共同体,促进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引导“生存型”“成长型”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即时通过系统将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推送至税务部门;因特殊事项无法通过系统推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将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传递至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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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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