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6]278号)有关规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所得税类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所得税类)》予以发布。
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并适当降低居民个人缴费增长幅度。其中,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和400元。
我省2023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044.38元/月,以此核定2024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1133元/月,下限为4227元/月。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有效缓解实体经济企业困难,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管理,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吉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14]999号)的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获得2016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组织名单及有效期的起始年度予以公布。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皖政〔2014〕82号)要求,经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收费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现行的安徽省涉企收费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现将《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2024年)》予以公布。
现将201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201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纳税人2016年度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相应调整2016年度纳税申报表。
坚持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准确把握运用工业互联网思维改造优化政府工作流程的内在逻辑,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积极学习借鉴沪苏浙等地有益经验做法,不断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
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涉税申请—发票类—发票申领”模块提交网上申领请求。申请时应首先验旧发票,然后进行发票申领,选择“购票人”和“发票种类”,并录入购票人身份信息及纸质发票的收件人、电话号码和送票地址。
用足用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科技创新券等优惠政策。加大未来产业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力度。鼓励各市结合实际出台未来产业专项支持政策。
自2024年10月23日起,取消以个人名义在合肥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半年的条件限制。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标准。取消月缴存基数参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调整为在当年度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选择缴存基数,开户时自主申报,每年可调整一次。
按照授权拟定了我省《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尽快落实水资源税改革,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2024年11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ahczsztfc@163.com。
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同时符合2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符合27号《公告》第四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凡已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除《吉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附件1)第三条所列情形外,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全国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全省 “抓环境、抓项目、抓落实 ”大会部署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各地根据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增长数量确定本地申请注销数量,以“增量去存量”,确保注销后本地个体工商户总量保持一定增长比例。在与省局沟通后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省局根据各地申报准备工作情况,选定并予以批复。
本次公告发布的新《基准》仍按照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划分为8个大项、55个小项。8个大项分别是: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违反税务检查类、违反发票管理类、违反纳税担保类和其他违法行为。
按照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及管理工作必须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印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印发)相关规定执行,省认定办只能遵章办理。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的下月起3整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现行政策规定,律师事务所除正常的扣除费用外,在计算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还可按每人每年扣除42,000元进行调整。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也可据实扣除。
现行政策规定,律师事务所除正常的扣除费用外,在计算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还可按每人每年扣除42,000元进行调整。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也可据实扣除。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方可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经营企业或总代理。
最新内容
- 1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2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面积
- 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关于上海市2026年度-2028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5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2026--2028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6《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政策若干执行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的公告
- 9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小贴士[2026年9月]
- 10冀税建议字[2020]4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00号提案的答复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60153号建议的答复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