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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人社秘[2024]195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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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15:33
信息简介: 工伤职工申请因工劳动能力鉴定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收取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或供养亲属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相关标准收取;其他部门委托鉴定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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