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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人社秘[2024]183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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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18:05
信息简介: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经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在未达到退休年龄前,职工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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