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各市(州)工信局、县(市)经济局提交材料并提出免税确认申请,由各市(州)工信局、县(市)经济局对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及用汇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适用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后,向省工信厅正式提出申请,并在请示中明确初审意见。
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备案优惠项目,事先备案类优惠项目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事后报送资料的税收优惠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51号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向主管县(市、区)国税机关提请备案或报送相关资料。
这里所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个人。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按照《总局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31号)同时废止。
兼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税种登记,并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吉国税函[2013]101号2014-01-05
为了保证发票顺利衔接,普通发票设置2个月的过渡使用期,试点纳税人已领用的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可延续使用到2014年2月28日。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不得继续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
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加强存量房评估,继续健全评估数据库,建立评估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做好存量房评估监控分析。加强国际税收管理,逐步完善管理体系。
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通过登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报送电子财务会计报表。系统将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进行关联,在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提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认定,仍以省局转发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下发的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年度建设计划为准。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规定,现就调整后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检查内容主要为2013年开发区财税政策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重点检查开发区上划省级财政收入的真实性、擅自出台违反国家财政税收法规的政策、以财政支出方式变相向企业返还财政资金等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水平,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各地要建立联动机制执行工作机制,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家统计局市(州)调查队参加,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配合,定期开展会商,确保做好相关工作。
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通过宽进严管,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促进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管理方式转型,为促进吉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实现富民强省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转任手续。
税屋提示——依据吉地税发[2014]10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相关问题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十九条第一项条款失效。
企业如未按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汇年报信息,申报结束后,外汇局将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应报未报企业设置为业务管控状态。待企业申请补报时,由外汇管理检查部门查处后再为其办理补报手续并恢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正常业务状态。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国税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县(市、区)国税机关备案。
为转变机关作风,规范服务行为,增强全市地税系统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服务意识,进一步提升工作质效和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取消“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核准”“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减免审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减免的审批”和“税控装置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中建安、房地产业最高开票限额8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州)地税局审批”。
纳入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和卷式)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要求,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长春市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本公告规定,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规范电子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要辅导纳税人按规定设置电子合同印花税明细统计表,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各类电子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可暂时不要求填写电子合同印花税明细统计表,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取消核定征收印花税方式。
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长府发[2014]9号)精神,自2014年8月1日起,长春市财政局原在市政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变更如下: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及年检下放到各区(开发区)财政局办理;
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正在享受免税政策和2013年度已上报免税资料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本次不能申报免税项目。市(州)工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市辖区范围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免税项目申报工作,县(市、区)经济局、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免税项目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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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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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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