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由于原开发建设单位主体资格消失、法院拍卖抵债资产或开发建设单位拒不开具发票等客观原因,导致土地、房屋的承受人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凡符合《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02号)第4条规定情形的,依照规定执行。
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加强后续管理,严格禁止以备案、核准、确认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当场办结的所有涉税事项,各级地税机关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办结后,必须及时跟进,加强后续管理监督,做到事后确认。对发现确实存在纳税人(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合法、不真实等问题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方式立即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依法追究纳税人(申请人)的有关法律责任。
加强代理记账宣传力度。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级制度。根据执业资格条件、执业服务质量、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对评定结果进行公告。
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起征点调整以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起征点调整政策,不得借起征点调整之机,扩大范围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要加强对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的管理,严格按照定额核定、发票管理等规定加强监控,对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征税。
存量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性强、技术标准高,是一项具有全局性、系统性、复杂性的工作,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一把手”负责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根据有关规定,未达起征点纳税人每年应如实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与纳税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对月度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自动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办理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凡列入全省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均适用吉棚改[2005]5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项目以省林业厅下达并转发至省地税局的棚户区改造计划为准。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与车船税征收有关的资料信息,协助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定期减免税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审批或备案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税收优惠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已发生变化,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及时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
为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两税纳税申报表的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纳税人应依照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新《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房地产交易申报审核表》进行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纳税申报。
对注册资金达到一定标准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一定额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应采取合理的征收方式,逐户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
公共交通车辆,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辆。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和项目申报指南,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年度项目重点。所申报项目需经有资质的工程勘测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批复。
为了加强我省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激励广大会计人员努力进取,提高全省会计工作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负责拆迁和办理灭籍手续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土地出让费用,不包括代为支付并由政府返还的拆迁补偿费。拆迁环节契税纳税人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和办理灭籍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时,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如有必要,可以通知主管地税机关到场查验;对于需要销毁的损失资产,应当制作现场销毁记录,并保留影像资料;如有必要,可以通知主管地税机关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派人到场监督销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县(市、区)局要认真对纳税人申报的资产损失材料依照《总局公告》和《省局公告》的要求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视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管理,建立《年度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管理台账》,并建立和保管好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材料档案。
自2012年9月1日起,在医疗行业启用新版《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新版《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分为住院和门诊两种,适用于规模较大、有住院或门诊业务,并且能按规定使用计算机开票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应用计算机发售客票的公路客运售票窗口统一使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由一二级客运站、三级客运站和中俄文三种版式组成;对客运站不使用计算机售票、运输途中上车乘客售票和龙嘉国际机场客运班线统一使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按票面金额划分为九种版式。
三税”比对工作是查补税费、堵塞漏洞的需要,更是提高附征税费征管质量与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比对工作的具体实施涉及到税政、征管、征收分局等多个部门,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业务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积极协调,及时解决。
纳税人应当按下列时限申报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注销税务登记情形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关于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有关规定,2012年8月8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召开了扣除标准核定工作会议。
为贯彻落实省十次党代会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总体部署,全面实施《吉林省服务业跨越发展计划(2011-2015年)》(吉政发[2011]20号),制定以下政策。
农业产业化是农村经营体制机制的重大创新,是农业农村经济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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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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